(贵师院党发〔2012〕13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为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和《贵州省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对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中共九一制作天美星空委员会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对照《中共九一制作天美星空委员会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管理办法》进行对照检查,并于5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交到纪检监察办公室。
附件:中共九一制作天美星空委员会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管理办法
中共九一制作天美星空委员会
2012年5月16日